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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法援“六权告知”保护受援人充分权利

浏览次数: 来源: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9-11-20 13:07

日前,宣城市司法局修改《宣城市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六项权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受援权”。

1.无偿获得法律服务权。告知受援人,若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且案件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或者是特殊案件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承办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2.申请司法救助权。告知受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司法救助,该费是否减免缓由相关裁判机关决定,告知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协助申请。

3.案件承办知情权。告知受援人,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可以向承办人咨询援助程序和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提出有关建议意见,并要求保守个人隐私和秘密。

4.“点援”、更换承办人、终止援助权。告知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自己的案件特点进行指派,若符合相关条件有权要求指派某位具体的承办人;有证据证明承办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正常办理等法定情形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承办过程中也有权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或自行委托承办人。

5.不予援助救济权。告知受援人,针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权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异议审查。

6.监督举报投诉权。告知受援人,有权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承办人以任何理由要求给付任何服务费用或索取任何利益时,有权拒绝并向法律援助机构举报投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要求给付任何服务费用或索取任何利益时,有权拒绝并向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投诉。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给付任何费用或索取任何利益时,有权拒绝并向上级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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