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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国庆 我的调解故事”主题征文】“工科直男”的调解二三事(宁国市司法局青龙司法所 洪飞)

浏览次数: 来源:促进法治科 发布时间:2019-10-14 11:38

作为一个典型的“工科直男”,在我刚到司法所工作的时候,一直不被大家看好。我大学学的是工科专业,搞法律只是半路出家;从小在城里长大,从来没有干过农活,是个典型的“城里人”。所有人都认为我写写稿子、整理资料没有问题,调解纠纷还缺乏经验,很难干好。因为司法所里的纠纷大部分都是一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事情,最终的目标是让当事人达成一致,不仅仅是要合法合规还需要调解员能够灵活的运用调解技巧。大家都认为我这个“书呆子”不会转弯,化解干戈很难。可事实证明——“工科直男”也能干好调解工作。

2015年初春的一天,乡政府拥入十几名情绪激动的群众,声称要讨个说法。经了解,青龙村某组将一块河滩地出租给某公司,出租期限为170年,该组部分村民认为出租时间过长,要求修改合同,而公司拒绝修改,双方引发矛盾。在耐心劝说平息来访群众的情绪后,我仔细审查合同后认为:出租期限为170年只是合同瑕疵,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履行,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来访群众要求调委会主持修改合同,我当场与承租公司代表联系后约定择日来乡政府协商此事。群众散去后,我思索后认为:河滩多是属于国家的,村民组出租的标的物是否合法值得商榷。随即联系青龙村负责人查看现场,发现该处河滩位于河流出水口下游约500米处,位于洪水线下,根据《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该处滩地理应属国家所有。为明确权属,我又联系上水务部门现场核实,确认该处滩地确属国家所有,利用该处滩地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而村民组显然没有处分权。

待合同双方再次到来,我为20余名群众代表和承包公司代表现场普法,合同标的物出租方无处分权,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合同双方协商取消。如果双方不予取消,该事件已经告知水务执法部门,届时,不但合同被宣告无效,当事双方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经过耐心解释,最终当事人双方协商废止了合同,成功的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年茶叶季期间,青龙乡某村75岁邹某友来乡调委会反映,自家山场通道被同组张某用篱笆拦住,影响生产通行。按说这个小纠纷村调委会应该迅速处置完毕,我当即联系村调解员了解情况,得到的反馈是该纠纷已处置多次,但张某一直未予拆除篱笆。我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张某屋后正是邹某友的茶山,下山通道正穿过张某菜园,虽然建有篱笆,但不影响生产通行,采茶完全可以通过。细问之下邹某友又说其弟因精神病症住院治疗,家中经济困难,在外务工的侄儿请其代为采伐杉树,树木下山通行不便。向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邹某友茶山上就是其弟杉树山,却否认邹某友侄儿委托采伐事宜。辗转联系上邹某友侄儿邹某伟,邹某伟对委托伯父伐树一事却模棱两可。察觉到另有隐情,我入户向同组村民走访了解,终于在闲聊中得知事情真相。原来,随着安徽“川藏线”的走红,青龙乡为了优化旅游环境,在择址新建公墓的同时加大了对“活人墓”和干线两侧墓穴的清理整治工作。邹某友年事已高,想尽早在自家茶山上为自己夫妻建好“活人墓”。而张某忌讳屋后建墓,阻止又觉得难以启齿,为了防止邹某友运送材料上山,故修建篱笆。

摸清事件症结后,我便有了定计。一方面向邹某友解释由于杉树山不是其本人所有,如果侄儿确实委托处理,需要出具委托书,且采伐需要林权证,若无证采伐属于盗伐,会受到刑法处罚;另一方面向其侄儿邹某伟宣传政策,换位思考讲道理,谁也不愿自家屋后建墓,并邀请他出面处理与张某的相邻权问题。但邹某伟在企业上班,只有周末才有时间,我当即决定放弃休息时间,约在周末处理。再赴现场,邹某伟与张某迅速达成了约定,邹某伟家山场由其本人雇工采伐,在需要通行时张某予以积极配合,张某家篱笆维持现状。

正确的适用法律、灵活的运用调解技巧、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叙述、真心实意的为当事人着想、热心的为村民办事、坚持不懈的协商调解……这些都是我在司法所调解工作中学到的宝贵经验。

这些年的调解工作让我充分获得了职业价值感和自豪感,我愿意始终以一个奋斗者的姿态,无怨无悔的坚守在基层人民调解的阵地上,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在以后的日子里,各类纠纷依旧会突如其来,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工作者我依然会用耐心、真心、热心、恒心、决心来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努力让公平、和谐长存于青山绿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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