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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公布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06 14:46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并通过宣城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清单明确了4大类共4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市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他市级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通知》明确,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通知》要求,各制定主体应当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公布本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增减行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我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对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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