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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7:04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共四章四十六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公开发布、有效期和延期、评估和解释、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办法》明确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一般应当经过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登记编号、公开发布等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积极为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发展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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