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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5 11:47


将行政机关间的执法权限争议解决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近日,宣城市政府办印发《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办法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途径

 一是明确协调处理机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权限争议应先自行主动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提出争议协调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争议情况的,亦可主动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为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保证行政效率及政府形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完善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提交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涉及争议协调的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另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另一方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知后,在5日内报送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司法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主动就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三是确立审慎处理原则。为确保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结果的科学公正,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争议事项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参加协调会议,邀请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事项进行论证。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四是明确争议协调处理方式。经协调争议部门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层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商解决同时,将协调处理结果报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对部门权责不明晰的情形,建议编制管理部门视情况对权责清单事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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