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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出台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11:42

6月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别从牢牢把握立法原则、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有序推进立法民主化、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四个方面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意见》提出,立法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立法权限,立足长远,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立法工作协同,将有关区域或重要领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

落实重大立法请示报告制度。《意见》规定,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立法计划、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

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明确,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不得少于30日。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征求意见。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草案,要听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公开发布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部门要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全面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便于群众知晓和遵守。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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