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1:46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行政立法工作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和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宣城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设立,依照本规定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系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基层联系点的设立、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和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基层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六条 设立基层联系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有关单位推荐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
(二)市司法局立法科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从候选单位中择优筛选,提出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发文公布;
(三)市司法局向基层联系点授予“宣城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XX年—XX年)”牌匾。
第七条 基层联系点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基层联系点。
基层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可以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政府立法相关活动的;
(二)因客观原因,已不能履行基层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主动提请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认为基层联系点不能较好履职的,可以建议撤换联系点。
第八条 基层联系点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三)参与政府立法起草单位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
(五)协助市司法局开展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对政府立法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基层联系点收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调研,收集整理意见,按规定时限报送。
第十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发挥本单位、本行业优势,广泛收集意见,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鼓励基层联系点就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司法局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审议意见、法规规章草案说明或者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基层联系点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基层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组织基层联系点开展活动:
(一)邀请基层联系点相关人员列席政府立法工作有关会议;
(二)向基层联系点寄送法律法规和相关刊物以及其他学习资料,适时对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三)利用网站、信息、简报等,介绍推广基层联系点经验做法;
(四)组织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活动,支持基层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五)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基层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基层联系点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