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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6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6 09:17

申请人:汪XX,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新村XX栋308室。

被申请人:宣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承保,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交罚〔2021〕130009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皖宣交罚〔2021〕1300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驶的出租车牌号是皖P8**64。2021年7月10日11时30分,其在滴滴平台接了一个从大润发至万达广场的订单。其到达乘客起点后,乘客抱了一个小孩,还有婴儿车。乘客让其帮忙把东西拿上车,其让乘客把婴儿车上的小物品自己拿上车,其准备去帮她收婴儿车的,但乘客骂了其一句,其听后很生气与乘客发生不愉快,遂将乘客的小物品扔下车,没有搭载该乘客。这次事件是乘客侮辱其在先,其担心搭载乘客后会在车内发生更大冲突,就没有继续完成该订单,其不服被申请人认定其系拒载并处罚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12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转办范女士2021年7月10日对出租车驾驶员汪XX拒载的电话举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并经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10日11时32分,车号为皖P8**64出租车驾驶员汪XX在滴滴平台接范女士大润发至万达的订单后,因范女士上车前一句抱怨的话与汪XX发生争执,汪XX没让范女士上车,并取消了范女士的订单,汪XX涉嫌拒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拟给予汪XX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汪XX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皖宣交违通〔2021〕1300096号),在听取其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给予汪XX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汪XX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交罚〔2021〕1300096号),其于当日自行履行了义务。对于汪XX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乘客侮辱在先,怕在车内发生更大冲突,就没有继续完成订单”的辩解,从汪XX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和本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显示,乘客对汪XX未及时同意帮助其将婴儿车搬上车表示不满,仅说了一句牢骚话,汪XX就拒绝带着一个小孩的乘客上车,从车上扔下乘客物品,取消订单,正当性明显不足,被申请人认定汪XX的上述行为构成“拒载”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宣城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8**64出租车的驾驶员。2021年7月10日11时30分许,申请人在滴滴平台接了乘客范女士从大润发至万达广场的约车订单。申请人驾驶皖P8**64出租车到达起点后,因乘客范女士口出怨言,双方发生不愉快。申请人遂拒绝搭载该乘客,没有完成约车订单。2021年7月10日下午,范女士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投诉申请人拒载行为。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申请人涉嫌拒载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申请人、调取事发时出租车内监控视频资料认定申请人被投诉的拒载行为属实。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皖宣交违通〔2021〕130009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当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皖宣交罚〔2021〕1300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记录单》、云享出租车监控平台存储的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巡游出租车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接受乘客在滴滴网络平台发出的约车订单后,未按承诺搭载该乘客向其提供约定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构成拒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根据申请人违反管理规定之行为的情节程度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其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经对投诉情况核实、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另要说明的是,宣城市作为国家级文明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是代表宣城市对外服务文明素质的重要窗口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该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仅自身要提高文明素质,更要在对外服务的窗口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明风尚。本案中,从视频资料看,申请人在乘客口出怨言前的相关处理行为完全符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文明规范,并在提醒乘客将易掉落的婴儿车上物品取下的同时,实际上已解下安全带(结合询问笔录和视频中申请人的表情状态可以看出,申请人应当是准备帮助乘客搬运婴儿车)。但因乘客的一句牢骚话,引发申请人的误解,进而发生争议,最终导致申请人不冷静的案涉拒载行为的发生。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应从案涉行政处罚中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文明素养,规范服务行为,践行宣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要义。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交罚〔2021〕130009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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