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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防范和化解政府法律风险。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根据其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二章 决策咨询制度


    第四条  应邀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选题和草案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或者市领导要求,陪同市领导开展涉法事务的调研活动,参与市政府涉法事务的课题调研。

  第七条  法律顾问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可以对相关涉法事务开展调研,并向政府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第八条  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务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为涉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应诉、仲裁、裁决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  应市政府要求,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论证和重大合同、协议等文本的法律审查。

  第十条  根据市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列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司法局统一安排,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参加其他专题会议,并就相关涉法事务进行解释说明、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市领导要求,列席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相关涉法事项专题协调会等,参与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章 学习辅导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司法局的安排,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作法律专业知识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市领导要求,为市政府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学法和重要工作事前学法作相关专业辅导。

  第十五条  参加市司法局安排的其他法律业务学习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主动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和政府法制相关业务学习。

 

第五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工作例会。因工作需要,由首席法律顾问提请,市司法局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例会。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例会主要进行交流经验,总结工作,研究涉及政府法制全局性工作或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调取资料、咨询业务问题的,相关单位应给予工作便利,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政府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研究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至迟在1个工作日前通知到人(紧急情况除外),并做好相关材料及工作信息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参与相关会议,对所涉法律问题能够当场予以解答的,可以当场答复;涉及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市政府领导、市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其中的合理化内容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法律顾问支付适当的法律服务费用,具体支付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宣政〔2015〕5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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