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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1:58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告并要求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主管本市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两法衔接、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发现本市范围内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司法局。

第七条  通报及整改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被通报单位不整改或敷衍整改的,给予扣分处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依法行政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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