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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1:59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告。

第五条 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因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对其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变更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规定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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