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51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08:45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2〕51号


申请人:曾××,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村。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负责人:奚维民,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宣公(交)行罚决字〔2022〕341800200017772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公(交)行罚决字〔2022〕341800200017772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认处罚程序违法;返还申请人驾驶的浙××××××雪佛兰牌轿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17时许在广德市桐汭西路高速环岛路段处驾驶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因逾期未检验等被广德市交管大队柏垫中队检查发现,扣留申请人驾驶证和所驾驶的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宣公(交)行罚决字〔2022〕3418002000177727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2022年9月9日,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检验周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申请人所驾驶的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方××,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月。根据新的检验规定,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检验有效期应延长至2020年1月,根据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属于“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的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申请人不应收缴、强制报废申请人驾驶的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应返还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的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理决定,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关于收缴申请人所驾驶车辆的处理决定。如果不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决定,无法证实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申请人驾驶的浙××××××雪佛兰牌微型轿车不属于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申请人处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发生了变化,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辙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10日17时10分,申请人驾驶浙××××××号微型轿车于广德市桐汭西路高速环岛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一般程序对申请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而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8月10日,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故浙××××××号微型轿车不应适用上述意见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制作《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浙××××××号微型轿车,并出具了《收缴物品清单》送达申请人。2022年8月24日,该车由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宣城市亚夏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广德存放点强制报废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准驾车型C1、E的机动车驾驶证。浙××××××号雪佛兰牌微型轿车所有人为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2022年8月10日17时10分,申请人驾驶前述浙××××××号微型轿车在广德市桐汭西路高速环岛路段行驶时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8月10日,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申请人涉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微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行政案件进行受案登记。2022年8月14日,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书面传唤申请人至柏垫中队接受询问。经依法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微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并于2022年8月2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编号3418223500163807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浙××××××微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涉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微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含告知听证权)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9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案涉处罚决定作出之时,上述改革文件尚未制定出台,申请人提出其驾驶的浙××××××微型轿车应适用前述新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列明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驾驶的浙××××××雪佛兰牌轿车,因对浙××××××轿车单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其该项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亦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申请人可以另行寻求救济,本机关在此一并予以释明、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公(交)行罚决字〔2022〕341800200017772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8日


抄送:宣城市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