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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53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09:08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2〕53号


申请人:张××,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新村××室。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峥,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第2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2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批准机关却向其他没有权限的机关协助调查,明显不负责任,且申请人所属街道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要求西林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办公室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位于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号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国有土地征收决定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上述申请,为准确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要求宣州区征管局、敬亭山街道办事处予以协查,并进行相关检索,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第2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第二,被申请人要求相关机关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下辖的一系列职能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职能及被申请人的安排负责具体工作。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及下级人民政府了解情况,要求协助查明相关信息,正是被申请人认真履职的表现。第三,将“敬亭山街道办事处”表述成“西林街道办事处”系笔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涉土地属于敬亭山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要求敬亭山街道办事处予以协查。因工作失误,在答复书中将“敬亭山街道办事处”表述成“西林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办公室已更正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号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国有土地征收决定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获取信息方式为“信函邮寄”。被申请人办公室于2022年8月31日向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宣州区征管局发函协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宣州区征管局、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均回复被申请人办公室“经检索查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办公室经检索宣州区电子政务文件查询系统,未查找到申请人房屋所涉中央公园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第2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与西林街道办事处、区征管局协查,现将有关内容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经检索,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单、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的申请人向其提交的《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面单、《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答复意见书》(宣州区征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答复意见书》(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案涉答复书邮寄单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现有的文件库,函询宣州区征管局、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协查确认,均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遂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但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将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表述为“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缺乏严谨性,应规范表述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将敬亭山街道办事处表述为西林街道办事处确系错误,但已书面更正说明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引以为鉴,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2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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