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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权的行政不当执法行为被撤销案
——季XX不服泾川镇政府行政复议案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08:08

超越职权的行政不当执法行为被撤销

——XX不服泾川镇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在申领及享受低保期间拥有大额存款,未主动向某镇政府和某社区申报。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在XX村镇银行共支取现金(含息)293850元,除其中1万元外,其余283850元现金被其本人取出,但未说明或举证其存在生活刚性支出。另外在XX储蓄银行帐户2020年7月余额为13300元。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该帐户共存入30700元,除1万元为某XX镇银行转入外,其余20700元存入款来源不明。该帐户除2021年2月取出的4500元转存定期外,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共有3.5万元现金被其本人取出。对于上述家庭存款情况,申请人并未提供因病因学等刚性生活支出。2021年5月19日和24日将5笔未到期24.5万元存单全部取现销户。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条件,被申请人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最低生活社会保障金停发告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焦点】

1、被申请人做出《最低社会保障金停发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法;2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权限对申请人停发最低社会保障金;3、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要旨】

一、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指其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程序合法。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即为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在没有取得泾县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委托行政执法权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做出《最低社会保障金停发告知书》,对申请人停发最低社会保障金,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合法的,系超越被申请人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对策建议:第一,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因此,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首先要审查其行政主体资格,看其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权限必须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每个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都有边界,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权限,不得越权行政。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经常将权力行使超越自己的权力边界。
  第三、行政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尊严,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理的程序监督约束行政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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