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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9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08: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39

 

申请人:X,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XX居委会XX号。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申请人并未用手打X一巴掌,而是用手推了一下X,有KTV影像资料为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4日1时15分鳌峰派出所接X报警称:在某KTV门口,朋友被打受伤严重,请处理。接警后XX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X反映称其朋友XXX及其朋友打伤了,未陈述自己有违法行为。经查:2022年06月24日凌晨1时左右,X和朋友XX一起来到宣城市KTV休闲娱乐,期间X因服务问题与KTV内服务员及经理X发生争执,被劝开后X又进入X所在的KTV工作人员休息室同其争吵,过程中X用右手打X的颈面部一巴掌,随后被现场他人拉走。以上事实有XX等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上: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故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对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凌晨,申请人与XX在宣城市宣州区KTV娱乐期间,与KTV工作人员X发生纠纷。2022年6月24日1时15分,申请人报警称“KTV,朋友XX被打,受伤严重,帮其联系120”。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根据110指令,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并对该案以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调查。后被申请人根据XX伤情鉴定情况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处理该刑事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当天的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遂启动对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的调查。经调查发现,2022年6月24日1时13分13秒,申请人进入该休息室与KTV工作人员X理论,两句对话后申请人用右手手掌击打X左下侧面颊部位,致X踉跄多步倒向休息室沙发位置。经告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依法询问、辨认、查阅视听资料等,被申请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拒绝签收,办案民警在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后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KTV工作人员休息室案发时段监控视频、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材料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当天与X发生言语争执之后,进入KTV工作人员休息室找X继续理论,双方刚对了两句话申请人即用右手手掌击打X左下侧面颊部位,致X踉跄多步倒向休息室沙发位置,显系殴打他人。申请人称“并未用手打X一巴掌,而是用手推了一下X”与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的此部分复议请求和所主张的事实、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鳌)行罚决字〔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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