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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4:33


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议制审理,是指由行政复议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以下简称合议组),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处理意见,合议组组长根据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的授权就相关行政复议程序性处理事项作出决定等活动。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审理。

第三条 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由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在分派案件时予以明确,其中1人为合议组组长,1人为主审行政复议员。

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在明确合议组组成人员前应报请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同意。

合议组组长由三级以上行政复议员担任,对合议组工作全面负责。主审行政复议员由四级以上行政复议员担任,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合议组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合议组在行政复议决定呈报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审批前,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议。

合议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表最后审理或处理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合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合议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合议先由主审行政复议员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并发表自己的审理或处理意见,然后由其他行政复议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组组长发表意见。意见发表完毕后,由记录员进行归纳,形成案件合议记录。

第七条 案件合议结束后,由记录员根据合议记录制作合议笔录。合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行政复议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员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根据合议结果及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批稿)按程序呈批。

经合议制审理后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落款日期和复议机关印章的上方按照“主审行政复议员、合议组组长、其他行政复议员”的顺序依次署上行政复议员姓名,以彰显行政复议公信力、权威性,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责任。

第九条  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合议组组长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由主审行政复议员按程序提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本规则试行期2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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