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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4:35


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及我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审行政复议员提出,经行政复议科室负责人审核、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开展参审评议:

(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参审评议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参审评议人员(以下简称参审评议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督察员,“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专业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审理工作由原审理案件的合议组负责。也可以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另行组建合议组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第五条  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案件主要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各方理据等案件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发送给参审评议人员。

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审评议事项通知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证据资料送达给申请人、第三人,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资料送达给第三人(会议召开前已依法送达的不重复送达)。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  参审评议人员由主审行政复议员报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由主审行政复议员负责通知参会。会议笔录由主持人指定的会议记录人负责制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陈述辩论阶段(以下简称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论证评议阶段(以下简称第二阶段)。

记录人应当在第一阶段开始前,核对并向主持人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到会情况及其身份情况,主持人认为符合会议召开条件的,向全体参会人员宣读会议纪律。

第八条  第一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主题,介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和参审评议人员,询问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被申请人陈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被申请人进行举证,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申请人进行举证,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第三人进行举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七)主持人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经征询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八)在主持人的引导下,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九)参审评议人员就需要进一步查明或了解的问题向案件当事人询问。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十一)主持人宣布第一阶段会议结束,告知旁听人员离场。案件当事人核对第一阶段会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离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前已组织听证的,不再组织开展第一阶段程序。

第十条  第二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作第一阶段会议小结,明确第二阶段讨论的主题。

(二)参审评议人员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围绕第二阶段讨论的主题依次阐明各自观点、理由、依据。

(三)主持人对第二阶段讨论中参审评议人员提出的主要不同意见所涉争议焦点进行列明,并引导参审评议人员围绕该争议焦点继续进行讨论。

(四)主持人对第二阶段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和主要不同意见进行归纳,并对会议情况进行小结。

(五)主持人宣布第二阶段会议结束,参审评议人员核对第二阶段会议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第一阶段会议笔录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依据,归入行政复议案卷正卷。第二阶段会议笔录作为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参考,归入行政复议案卷副卷。

第十二条  参审评议人员的意见采纳情况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由主审行政复议员以适当形式向参审评议人员反馈。

第十三条  参审评议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单位、个人泄露参审评议会议研究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旁听、回避等事项的处理,按照《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的通知》(宣行复办〔20202号)同时废止。

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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