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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4:38


宣城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办的内部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市政府部门及其管辖的派出机构、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管辖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复议办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案审会),负责审议合议组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审会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宣司〔201959号)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科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复议咨询、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处理当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按以下程序分别处理。

申请人依法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接待咨询首问负责人(以下简称“首问负责人”)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必要时全程录音录像,并根据申请人口头陈述内容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由申请人签字或捺印后依法审查、处理

申请人直接到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书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依法出具或以适当形式提供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要求出具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予以登记,并依法审查、处理

申请人通过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等网络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本级复议机关、复议机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本级复议机关、复议机构无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在查看到相关申请信息后,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经联系确认后符合形式要件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处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因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联系确认的,通过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原网络渠道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登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派件单》,由行政复议科负责人明确审理程序、审理机制并派件给主审行政复议员。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审核、市政府复议办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经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第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依法需要补正的,应将需要补正的事项、材料一次性列全列明,并依法通知申请人,告知补正期限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一名行政复议员主审、一名行政复议员协助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科负责人按程序指定合议组审理,并明确合议组组长和主审行政复议员,合议组的组成方式及工作规则另行研究制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适用参审评议机制审理或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参审评议审理机制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需先经行政复议案审会审议。

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中履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组织会商、依法组织调解、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查、审查证据材料等职责,并对所审查确认的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需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权限;

(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或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施书面审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上级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对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组织听证的,按照《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案件审查涉及需要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一并审查处理的,主审行政复议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按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主审行政复议员、合议组拟作出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受理、责令恢复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延长复议期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性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

拟作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和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主审行政复议员、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科负责人审核并逐级报经市政府复议办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采取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规定的统一格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可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采取国家规定的邮寄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应当留存送达回证(回执);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优先留存被送达人签收的原始凭证,无法留存原始凭证或签收人不是被送达人本人的,应当与被送达人本人联系核实送达情况并留存核实过程的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由主审行政复议员保管。已经审结的复议案件,自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主审行政复议员负责整理归卷,并于年三月底前由行政复议科明确专人集中移交给复议机构所属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宣行复办〔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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