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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纪律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04-03 15:52

一、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随便离场,不得使用手机及从事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二、当事人应听从仲裁庭的指示,发言须经首席仲裁员允许。

三、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鼓掌、喧哗、吵闹。

四、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五、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应当实事求是,文明礼貌。

六、仲裁员提出阻止与本案无关的讲话或争议、争论时,发言人必须中止谈话。

七、违反仲裁庭纪律的,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方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方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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