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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170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发改委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10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170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发改委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10
宣城市发改委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10 00:00 来源:宣城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本委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工作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原则。本委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三条 重大事项范围。本委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指示意见的建议;

(二)有关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中的战略性、全局性政策措施建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区域规划草案、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

(三)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四)发送市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调查研究。通过委托第三方、委内外联合等形式,开展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强化时效性、针对性,为拟订重大事项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拟订方案。以职能科室为责任主体,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事项方案和相关说明。

第六条 论证评估。由责任科室牵头,组织专家召开咨询论证会,对拟订的重大事项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征求意见。重大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的,责任科室负责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存在意见分歧的,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

第八条 听取意见。涉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将方案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或者其它新闻媒介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听证。重大事项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由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听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法性和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重大事项方案修改完善后提请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和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十一条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方案形成决定由集体讨论确定,按照规定的公文审批和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办理。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 审查制度。重大事项决策,要把进行合法性论证贯穿于整个决策程序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审查主体。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本委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审查,并指导和协调决策程序合法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 审查内容。对审查对象进行法律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或者审核。

第十五条 审查所需资料。对需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事项,责任科室要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后评价制度。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重大事项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十八条 决策反馈。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要向委领导报送。属于市政府最终决策的,要向市政府报告,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对策建议,提请市政府进行追踪决策。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阅和监督。办公室负责统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察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职权法定和程序合法进行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监督。明确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纳入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