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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6-0003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6-0003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 10:45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7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3.联系方式:0563-2716196

 

附件:1.宣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2.《宣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司法局          

                          2023613日        

 

附件: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宣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 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

    (三)宣传党内法规,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宣传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特色法治进程;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七)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四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与德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普及,注重创新、讲求实效。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将责任落实到内部机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普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督导,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进行政策引导,开展管理服务,并按照规定在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向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有关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信息,为其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或者主题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围绕不同群体法治素养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份开展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通过组织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法治讲座、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在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集中考法活动,通过“全年学法 年末考法”活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和课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支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依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立法解读等形式开展实施前的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告知、提示等形式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析理。

    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析理。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发布本系统、本领域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例或者事件及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平台和典型案例资源库。

    第十七条 具有公益宣传责任的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设置法治宣传教育专版、专栏、专题,及时刊登、播放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和节目。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促进从业人员运用正确法治理念和观点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法治宣传质量。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依法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其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取阅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普法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设专业性网站、新媒体账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开展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法治素养培训,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供给,推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指标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共空间利用,应当因地制宜,体现法治文化元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园、广场、绿地和标志性建筑等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法治文化内涵和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的分布情况以及主题、特色等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申报纳入公共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艺创作和展演,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推进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行业文化、红色文化融合,丰富“宣法扬德护民兴城”法治文化内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委托宣传推广等方式为法治宣传教育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和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健全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组成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建设。

    鼓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公民法治素养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治监督员等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制发法治宣传教育改进建议书:

   (一)未落实普法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履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确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改进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反馈改进情况;未按照要求改进工作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    日起施行。



宣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司法局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21号要求,市司法局按照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牵头起草了《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初稿)》,在多轮书面征求及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形成了《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日益凸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全民共识。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明确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为切实落实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出台《规定》十分必要。此外,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试点工作任务,也是出台《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制定《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些党的政策性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性规范,保障其得以切实贯彻落实

(三)制定《规定》是法治宣传教育经验转化成果的需要我市在《安徽省法宣传教育条例》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创新创造,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立机关集中学法月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常态化学法用法制度培育“宣法扬德护民兴城”文化品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建立普法与依法治理云平台和网络普法联盟,数字化精准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等。将这些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定型的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21号)要求,市司法局一是成立起草组,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送审稿)》起草工作小组,明确由普法科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二是启动《规定》起草。收集并梳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着手实施起草,并完成立法依据对照表、立法参阅资料、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三是多层面开展意见征求。分别征求所有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截止6月8日,收到20家单位反馈意见,共17条,其中合理采纳10条。6月7日,局分管副局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局属科室征求意见会和部分市直单位征求意见会。6月8日,局法制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通过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草案)》。

三、《规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宣城市年度“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暂行办法》等。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0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主要内容、政府及部门责任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部门和职责;二是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三是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重点对象、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重点节点、重点举措、重点途径等内容;四是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人、财、考核保障等机制。五是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督促落实主体和举措。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规定》第十二条,将机关集中学法月由原确定的每年1月调整至每年12月。理由:一是12月4日系国家宪法日,自上而下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开展领导干部宪法知识测试、宪法宣誓等各项机关学法活动已成为常态,并成为各机关单位的自觉行动;二是我市自承担司法部试点以来,率先建立的普法与依法治理云平台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系统,已在自然年度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完成一次网络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三是原宣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于2015年出台的《宣城市年度“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暂行办法》将1月确定为机关集中学法月,主要是突显“开年考法”(即每年正月初七网络考法)的效果,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化,学法考法已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常态化工作,且根据近几年市委市政府“一改两为”在“开年”的系列重要活动安排和“企业家日”的确定,开年全员网络考法的实际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基于以上考量,将“机关集中学法月”确定为每年12月份。

2.《规定》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督导,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通过建立司法行政部门制发法治宣传教育改进建议书的方式,作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的重要抓手。该两条分别出现两个对全市法宣工作有指导权利的主体。这样设定的理由:目前,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长有市委宣传部长担任、市司法局普法科长任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联络员),该两个机构均为市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但作为政府规章,可以要求政府及部门向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动报告,但不能规定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作出指导的义务,故对政府主动报告的主体确定为法宣领导小组、制发建议书的主体确定为市司法局。

3.《规定》第三十条,将《规定》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1月1日。理由:2023年度“机关集中学法月”已经开展,为避免工作重复,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