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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6-0003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涉企】【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集《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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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涉企】【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集《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涉企】【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集《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3 11:31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烟草专卖局组织开展了《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计。

目前,《规划》草案已编制完成,为全面落实“开门编规划”的工作要求,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规划》内容,广泛凝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14日。

二、公示网址: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宣城市烟草专卖局网站。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3年7月14日前,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898号烟草专卖局三楼(专卖监督管理科);电子邮箱:408810491@qq.com;联系电话:0563-2615115。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建议”字样,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3日   


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为主,距离调控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报刊亭(不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装箱房、铁皮棚、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乡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门卫(物业)值班室等非商业经营区域;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药妆医械、宠物商店、生鲜鱼肉品等易燃易爆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经营场所未形成实物商品实际展卖区域的,或未配备独立柜台、货架等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5.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含游戏、博彩)机、柜等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F-5122(糕点、糖果及糖批发)/F-5125(盐及调味品批发)/F-5127(酒、饮料及茶叶批发)/F-5211(百货零售)/F-5212(超级市场零售)/F-5213(便利店零售)/F-5219(其他综合零售)/F-5226(酒、饮料及茶叶零售)/F-5227(烟草制品零售)/H-6110( 旅游饭店)/H-6121(经济型连锁酒店)以外的行业分类;

经营范围包含多个行业分类的,应以上述列明的行业分类为主。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内部的;

4.其他依法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的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确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1);

(二)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2);

(三)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以下特定场所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常住人口30户至200户的自然村(队/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超过200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常住人口300户以上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商业门面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三)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常住人口达到300人的,每个单位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四)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每幢楼宇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五)旅游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日均旅客流量达到5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六)专业(综合)市场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正常经营门面总数的2%,农贸市场可适当放宽到3%。

第十条  受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调控方式布局的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有以下且无禁止性准入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距离和总量限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限制:

1.本规划实施前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持证零售户,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划第六条要求的持证零售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本规划实施后新开发的居民小区、购物中心、大型专业(综合)市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限制,第八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50%: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第八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20%:

1.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2.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3.集餐饮、住宿、娱乐一体的酒店、宾馆且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等原因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关于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有办理零售许可证需求,但因指导数限制,当前无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证件管理人员依据排队轮候顺序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排队轮候申请人从轮候序列中排除,剩余排队轮候申请人自动向前依次补位。排队到号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核查、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关于零售点布局要求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第六条第四项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要求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机动车道的黄虚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 “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小于”“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除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要和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营业区域空间结构应为地面一楼对外经营场所,平面结构应具有与住所、生活区隔断分离条件。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经营面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非商品展示的其他使用面积。

(三)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

(五)间距:指行人可正常行走并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距离。

(六)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七)商用办公楼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八)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通常包含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服务场所,业态涵盖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店、杂品店以及娱乐健身休闲场所等。

(九)专业(综合)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十)品牌连锁便利店: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贮)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限制区域内的基本情况、零售点数量等信息。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可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宣烟专〔2021〕81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

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订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要求其目的是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宣城市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在《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的统筹下,开展广泛的内外部调研和征求意见,拟定《规划》在此,针对《规划》的起草情况作以下四个方面说明

一、规划制订的必要性

科学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有利于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其必要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在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据统计近几年全市零售许可证总量一直呈持续上涨态势,从2018年到2021年,增幅达11%2022年,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增长率0.61%,而宣城市年增长率2.40%,远高于全平均水平,且今年以来仍无回落趋势。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卷烟零售户数量无序、过快增长的苗头性问题,提高零售许可证的科学布局和有效治理水平,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2023版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并将此作为深化拓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用改革创新的方式,最终实现“放”的有序,“管”的高效,“服”的便民。

(二)修订合理布局规划是全面落实控烟履约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实现健康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优化合理布局规划,遏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无序过快增长,既是忠实履行中国政府签署的控烟国际框架公约的职责义务,又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重要体现,与关爱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也是贯彻执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降低吸烟率目标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是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合理权益的重要途径。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实施计划管理,零售许可证数量应当与卷烟销量成正相关系。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卷烟产销一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许可证却反向增长。当社会的卷烟消费量相对恒定的情况下,零售许可证的无序过快增加、频繁进退,一方面将导致卷烟零售市场无序竞争,低价倾销、售假售私、“大户控制小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势必猖獗,加大执法成本和管控难度,扰乱卷烟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影响我区经济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无序的恶性竞争,将极大影响零售户盈利水平,从而导致占现有卷烟经营户中的绝大部分的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无法保障,生活难以为继,对社会稳定、民生就业带来更大隐患。

(四)是实现零售点布局更加科学合理的客观需要。现行的合理布局规划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应当说对加强我许可证管理,稳定烟草市场秩序提供了合法、有力的法定依据。但随着近两年全市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区域许可证集中度畸高,与该区域的人口、消费等因素完全不匹配,已处于超饱和状态,仅用零售点间距作为办证条件已无法规制,亟需重新考量布局标准;部分不法分子套用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倾斜条款实施代办,极易出现“人证不符”“非法转让”等管控难点和监管盲区,对后续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因此我局基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完善,正是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性、适用性、有效性。

二、规划制订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行政许可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主要是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了布局规划制订的机关和程序。

5.《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15至18条,对规划制订的要求、模式、放宽、延续等事项做出具体要求。

6.《指导意见》(皖烟专〔2021〕48号)对布局规划制订的目标、原则、内容、布局方式和标准、测量等进行进一步细化。

上述6个法律法规形成了宣城市设定零售点布局规划制订的紧密逻辑链条,《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烟草专卖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所以《烟草专卖法》明确对烟草专卖品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化,要求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要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紧接着《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实施细则》、《省局指导意见》对布局规划由谁来设定、通过什么法定程序设定、要符合什么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而清晰的要求,所以《规划》的修订是完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组织实施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首先,本《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其次,本《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作为审批辖区卷烟零售户准入条件的配套规定,制订程序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基于对我市零售市场现状深入调研、充分借鉴周边省市做法(调研1520个市/县布局规划)、广泛协调、调研市直相关部门数据基础上起草的,后续将在政务网站上公布《规划》草案,并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零售户、消费者代表召开听证会,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听取意见的制度。

三、《规划》的起草过程

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宣城的实际情况,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规划》的起草工作。

(一)调研阶段

2023年3月,由宣城烟草专卖局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由法规、专卖相关人员组成的《规划》起草工作小组,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统计、民政等政府部门,对我市辖区内卷烟销量、人口分布、交通地貌、经济规模、城市规划、现行布局规划执行及零售点数量、布局、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调研。

(二)起草阶段

全面调查、分析现行布局规划采用的调控模式、设定标准和具体条款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结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宣城市卷烟市场实际,在国家局《实施细则》和省局《指导意见》的框架内,形成《规划》。

(三)研讨阶段

开展三层研讨。首先是基层研讨,组织全市政务管理员围绕许可证管理的准入和监管开展研讨,对《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2023年版》修订思路和工作安排进行深入研讨其次中层研讨,组织市局专卖、法规部门以及7个县级局分管领导、专卖部门负责人和14个基层管理所(站)负责人对《规划》进行研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建议。最后是高层研讨,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暨专销联席会上,起草小组围绕《规划》的制订思路、工作措施、条款说明、变化比对、疑难问题等五个方面向市局专卖、营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做专题汇报。

四、规划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落实“放管服”精神以与上位法调整做好衔接为根本出发点,严格按照合法、合规、适宜、适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主要变化之处,集中在五个方面具体情况在《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2023版)依据对照表》中列明。

 

 

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6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