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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17 10:32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5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其他权力

1、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主要包括: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原所在工作单位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宣城市司法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申请人(或委托授权人)、询问利害关系人等方式。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是否合法。

2、申请的主要理由是否属实充分。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四)建立监管档案

市县司法局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3、县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具有两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5、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信用监管

申请人在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后,应按许可决定要求,规范执业。市司法局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考核评价及相关表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意识,对未规范执业的工作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基层法律服务违法执业活动,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通报。监管主体:宣城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举报电话:0563-3023904。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县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的日常监管,市司法局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第三类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基层法律服务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基层法律服务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其他权力

1、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应当监管的事项和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纳入监管细则,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任务、监管措施。

(二)坚持“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原则。突出自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行政机关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在监管对象中重点突出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监督,通过对权力行使者的自我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①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还应提交代理权证明)及经济困难证明(或相关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材料);

②申请表1份(申请人基本情况、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等);

③相关证据材料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市司法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发放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依法予以指派。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监管程序

1、明确监督人员。指派案件的同时确定质量监督人员,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

2、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采取向受援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旁听案件、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等方式。

3、质量监督结果。质量监督人员对案件质量提出等次初评意见,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如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司法局对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书;

②章程;

③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④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⑤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宣城市司法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申请人(或委托授权人)、询问利害关系人等方式。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人身份是否合法。

2、申请的主要理由是否属实充分。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建立监管档案

市县司法局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活动开展;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4、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五)信用监管

申请人在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后,应按许可决定要求,规范执业。市司法局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考核评价及相关表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建立基层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意识,对未规范执业的工作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基层法律服务违法执业活动,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通报。监管主体:宣城市司法局基层管理科,举报电话:0563-3023904。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县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的日常监管,市司法局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第三类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基层法律服务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基层法律服务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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