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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复议知识你问我答(第七期)

浏览次数: 来源:根据法律规定摘编 发布时间:2019-06-26 08:19

问: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方式?

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问:申请行政复议时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复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6)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7)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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