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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浏览次数: 来源:立法科 发布时间:2019-09-16 08:31

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8日分别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3日向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市直单位专文征求意见;6月12日召开了各园区管理机构、相关市直单位和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论证会;6月17日-20日,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县市区意见;7月4日-7日,市司法局与市城管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针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论证修改,形成修改稿,并于7月22日将《修改稿》再次上网、发文征求意见。现将前期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宣州区意见

1.第6条中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已采纳。第6条第2项中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的内容。

2.增加“开发建设单位配套设施建设”职责。已采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条要求,在《办法》第10条中增加“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明确了新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职能。

3.第15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4项中,建议取消业主委员会职责。已采纳。第15条第4款中,删除“业主委员会”职责。

4.第16条第2项中,明确投放管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议取消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职责。未采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21第1款,“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第(四)项,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为此,此条建议不采纳。

二、郎溪县意见

5.第4条中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资金保障应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已采纳。第5条第1款中已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建议增加激励机制、减少处罚。已采纳。第25条已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三、广德县意见

7.第11条,源头减量中,因部门职能整合,建议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第6条(四)项已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

8.第21条,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处理中投放人不正确投放,不正确收运仅向属地政府举报、协调,未明确执法主体。已采纳。关于不符合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在第17条、第24条分别进行了确定,并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及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四、宁国市意见

9.第8条,宣传教育中“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是具体操作层面的,可以删除。已采纳。已删除。

10.第2条,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表述,普通居民不了解,建议用便于市民、群众理解的文字表述。已采纳。第2条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1.第6条,商务、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该项职责属于协会,无法管理。未采纳。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规定,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引导工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七章,分类处理中7.1.3规定:可回收物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供销部门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组织实施8.1.7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泾县意见

12.第15条明确物业企业为管理责任人,16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职责,需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物业企业有无该义务?未予采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21第1款,“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第(四)项,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为此,此条建议不采纳。

13.强化激励措施和机制,倡导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已采纳。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六、绩溪县意见

14.第2条,适用范围中“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规划区、建成区,行政区、还是其他区域,是否含农村,范围概念上不是比较模糊的,建议调整。已采纳。第2条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5.《办法》第6条,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操作。已采纳。《办法》第5条、第6条,分别对市、县(市、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1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要加快建设,确保分类投放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最终达到分类处置的目的和效果。已采纳。《办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分别从政府职责、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等几个方面明确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目标和职责。

七、旌德县意见

17.因体制改革,部门职能整合,建议第6条、第11条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第6条第4项,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18.第2条中,能否将农村垃圾纳入分类管理序列中。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要求,各地应因地制宜。目前,我市城市和农村垃圾分类类别不同,且基础设施建设也层在差异性,为此《办法》主要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但第2条第2款:“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41条“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予以补充。

19.第14条、15条、16条为关联条款,建议整合。已采纳。第15条用2款(六)项明确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第16条用2款(六)项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20.生活垃圾分类经费应当在《办法》予以明确,为推进工作提供保障。已采纳。第5条第1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意见

21.收集容器的设置及督导员方面所需经费明确纳入预算。已采纳。第5条第1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宣城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22.针对第2条内容,因园区范围内有部分农村,实行难度较大,建议明确区域划分。已采纳。第2条已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市创建办意见

23.第2条中未明确农村垃圾分类工作,建议纳入其中。未采纳。理由同前。

24.建议要重点细化垃圾源头分类,设定处罚时要考虑实际执行情况。已采纳。分别在第3条、第六章进行了吸纳。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25.建议修改第36条(垃圾分类标准)第(五)有害垃圾,……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 发改委 公安部令 2016第39号)附录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如未分类收集,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分类收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采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中明确规定内容。

十二、市发改委意见

26.第2条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第6条部门职责应当明确。已采纳。第2条已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第6条职责增加了相关内容,第二款按照6项,分别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十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27.第10条,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在计划前增加“规划”。已采纳。调整后为第9条,内容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28.第14条收集容器设置中第1项,党政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的内部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设置,该项的“内部区域”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已采纳。《办法》第15条,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五、市经信局意见

29.按章进行调整,便于理解。已采纳。《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附则7章。

十六、市公安局意见

30.第6条部门职责应当明确。已采纳。第6条职责增加了相关内容,分别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十七、市总工会意见

31.第25条内容都与宣传教育关联,建议合并。已采纳。单设第5章教育引导和促进进行了有效整合。

十八、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32.第2条第2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生活垃圾,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已采纳。已删除。

33.第22条,停业处理没有救济和处罚。已采纳。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其他代表意见

34.第20条第5款中删除“焚烧”一项,焚烧对环境易造成污染。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对有些垃圾仍然需要焚烧。

35.第22条“提前半年”修改为“提前一年”。未采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停业、歇业的规定为“提前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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