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守护公平 司法为民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24 08:28

 

储全胜同志,男,现任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储全胜同志主要从事从事商事、破产审判工作。在多年的司法审判工作中,他始终坚持“守护公平、司法为民”的准则,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创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2012年以来,储全胜同志共审理各类商事案件几百件。2013年、2014年办案数量居全院第一,各项办案指标均居于全院先进行列,很好地完成了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根据组织安排,储全胜同志自2013年开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先后主审了宣城大唐万安公司重整案等9件在全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房地产破产案件。依法促成宣城北门大唐、中国茶府、国鑫公司、利华公司等一系列房地产烂尾项目涅槃重生,为宣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该同志的推动下,宣城市中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在全国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形成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宣城经验”,2017年以来先后吸引三十余家全国各地法院前来交流学习,有关做法受到全国各地法院借鉴。宣城大唐万安公司重整案入选安徽省百篇典型案例、安徽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安徽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保护八大典型案例等。因工作成效显著,该同志多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先后被授予“安徽省法院办案能手”“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一、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

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储全胜同志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不忘初心,依法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尤其注意对弱者的保护。如在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王某丈夫遭遇车祸死亡,王某及女儿(未成年)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6万元。经研究案情后,储全胜同志认为王某依据保险合同能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遂未确认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而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0余万元,最大限度保护了王某及女儿的利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他释明后亦表示理解与称赞。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他通过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敢于担当,将拆迁户、购房户等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利优先保护。如宣城大唐公司重整案中,他指导管理人继续履行与5000余户拆迁户签订的合同,保障了几万人的安居问题。审判工作中,他以最真诚善良的情感去对待当事人,不断寻求情、理、法的最佳结合,让当事人既感受到裁判的公正,又真切地体会到法律应有的关怀。所办全部案件社会效果良好,无一件错案,无一当事人投诉上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二、坚持司法创新,敢于担当

房地产破产案件涉及到的群体众多,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相关法律规定不很明确。储全胜同志始终坚持司法创新解决难题。仅仅宣城大唐公司重整案一案司法创新之举多达10处,有效破解了困扰案件审理的大量难题。安徽省高级法院院长称赞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的司法担当。”中央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组”为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在其他几件重大房地产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根据案件特点采取不同的举措,确保案件得到最优化审理。相关创新举措编入《宣城法院房地产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年底在全省率先发布,受到安徽省高级法院、宣城市委市政府高度称赞。

三、恪守法官本色,廉洁自律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公正的前提。储全胜同志始终注重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以做一名“法理精通、品行高尚”的法官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做到清正廉洁。他常说:人民法官的声誉是无价的,每一名法官要对得起“人民法官”的称谓,拥有应有的执业良知与操守。在生活中他能严格自律,与当事人、律师保持真诚廉洁的沟通,受到当事人、律师的一致好评,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