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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首个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宣纸迈入依法保护和传承的新时代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24 08:42

 

一、立法背景

宣纸是中国古典书画用纸,是传统手工纸品最杰出的代表,居文房四宝之首。2006年5月20日,宣纸制作技艺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9月30日,宣纸传统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宣纸产地一直集中在泾县,并获得原产地域保护。但近年来,由于大众书写习惯的改变,在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和传统行业日渐凋敝的大背景下,曾经繁盛一时的宣纸行业也开始日渐式微,宣纸传统制作技艺面临“失传危机”。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纸制作技艺传承和宣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宣纸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制订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有由泾县负责起草。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组织《条例》制定工作人员和县直有关单位、宣纸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讨论多次,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宣纸生产企业意见。2017年5月15日,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了《条例(初稿)》。8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条例(送审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8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再次召开了《条例(送审稿)》论证会,对《条例(送审稿)》再次修改完善。8月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宣纸的定义,《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宣纸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宣纸,是指在泾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具有润墨和耐久等独特性能,供书画、裱拓、水印等用途的高级艺术用纸。同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宣纸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原则、市县政府在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宣纸的保护和传承

为加强宣纸制作工艺技术的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宣纸生产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宣纸生产企业和人员的涉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宣纸制作技术工人的保护和传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宣纸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宣纸制作传承人和宣纸工匠的职业补助、奖励和津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加强宣纸制作原材料和环境的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并鼓励种植、生产加工与宣纸制作技艺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第十五条要求泾县人民政府设立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影响宣纸制作水源水质的六种行为。

(三)关于宣纸的创新和发展

为加强宣纸产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促进宣纸产业传承和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市县政府着力打造宣纸产业集群和培育宣纸特色小镇。为推动宣纸产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加快建设宣纸产业创新体系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宣纸产学研合作交流、市县政府对宣纸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电子商务、品牌创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宣纸的监督和管理

为加强对宣纸产品质量的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宣纸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宣纸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宣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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