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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鼻舒堂”总公司 及门店民事公益诉讼案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24 08:50

 

基本案情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淄博一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鼻舒堂总公司)、宣城市立正堂医疗器械经营部(以下简称宣城鼻舒堂)、广德县桃州镇蔡崟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广德鼻舒堂)、宁国市立正堂卫生用品店(以下简称宁国鼻舒堂)存在虚假宣传,以消毒产品冒充药品治疗鼻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的侵权行为,于2017年2月20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审查查明,鼻舒堂总公司在全国有上千家门店,其中在宣州区、广德、宁国设有三家门店。其主要经销产品为濞舒朗抑菌膏、扈氏抑菌净,均为消毒产品,适用范围为“用于对皮肤黏膜的抑菌、清洁止痒”,并不具备治疗鼻炎效果。但鼻舒堂总公司及分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门店装潢、宣传单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称自己经销的产品为药、药物、药膏、中药、纯中药制剂,宣称鼻炎只能养不能治、鼻舒堂“以养代治”,“洗排养”三维立体疗法可治疗鼻炎,并使用患者康复案例、疗程、工作人员穿白大褂等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产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鼻舒堂总公司及宣城境内三家门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但其采用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消费者欺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造成贻误病情等严重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取证调查费用。为惩戒不法经营者,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另诉请四被告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对其经营产品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

    案件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调查核实证据,检察官以消费者身份“以身试药”固定证据,以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固定电子证据,并探索提出“确认欺诈之诉”和惩罚性赔偿的创新举措,取得了“三新一好”的效果,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1.办案领域新。检察机关仔细研判,认为本案中的“消毒产品”虽有批准文号,一般不会致人身体损害,但若虚假宣传为“药”并用以治疗疾病,容易造成延误病情等危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对办理“消毒产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病疗效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取证手段新。为固定证据,检察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检察官暗访画面,固定四被告虚假宣传的主要事实。为固定被告在网站、微信上的电子证据,检察官深入研究,借助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迅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固定了数百个网页、微信证据,对办理同类案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诉讼请求新。一是在全国检察系统,首次提出了确认欺诈的诉讼请求,搭建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桥梁。二是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4.社会效果好。本案判决后,案件信息迅速成为社会热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环球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予以转载,安徽省电视台《第一现场》、海南省电视台《直播海南》等多家省级电视媒体均做专题报道。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发表评论文章,对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和勇于担当给予了赞扬。本案的办理也引起了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注意,多家鼻舒堂门店被查处,相关涉事企业均已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通过办理此案,实现了“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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