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2-06-28 08:15
征集结束日期:2022-07-28 12:00
状态: 已经结束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1.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厨余垃圾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收统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厨余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对辖区内违反厨余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从事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并与中标人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依法查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厨余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及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禁止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宣传力度,防止畜禽因使用厨余垃圾饲喂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倡导规定】倡导通过净菜上市、节约用餐、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行业自律】餐饮服务、烹饪、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厨余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等行为。鼓励将依法投放、交付厨余垃圾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十条【产生单位职责】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二)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收集、运输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三)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存储;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收集、运输单位职责】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约定,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二)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厨余垃圾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并按规定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等;
(三)在厨余垃圾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处置单位职责】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配备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对厨余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对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撒、丢弃、堆放厨余垃圾;
(二)以厨余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其他利用厨余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联单管理】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制度。
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在台账中记录厨余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联单由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如实填写。
第十五条【告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将厨余垃圾单独投放、交由符合规定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运,并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核发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社会公示】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厨余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情况;
(三)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四)厨余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联动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厨余垃圾联动执法,依法、及时、全面查处厨余垃圾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产生单位处罚】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收集运输单位处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和作业规范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处置单位处罚】厨余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厨余垃圾,未按照规定配备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
(三)未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其他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罚款:
(一)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执行台账或者联单管理制度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厨余垃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位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术语解释】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本市其他区域厨余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城管执法局
(2022年5月)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我局牵头起草《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照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多轮书面征求及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形成了《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餐饮业持续稳定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厨余垃圾仍基本处于混入生活垃圾处理或乱倒乱排状况,并存在流向地下养殖场的隐患。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厨余垃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为巩固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厨余垃圾管理,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是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的需要。我市厨余垃圾规模大,厨余垃圾水分和有机物含量高,腐烂变质的速度很快,易产生不良气味,滋生蚊虫,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又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从而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若直接排入地下道或者河流,厨余垃圾当中的细菌与病原体极有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只有实现对厨余垃圾的单独收集、运输、处置制度才能确保厨余垃圾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而这些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三)制定《办法》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厨余垃圾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我市厨余垃圾收运处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进入调试运行阶段,为此,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手段,科学处置厨余垃圾,使其减少危害,实现变废为宝,促进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0号)要求,一是制定立法起草方案。2022年4月24日,我局印发了《<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办法》实施方案。二是主动对接职能部门。3月—4月分别赴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等商讨立法工作内容;三是开展立法问卷调查。通过小程序及发函的方式开展问卷调查,截至目前,共有954人参与,支持立法率为84.8%;四是启动《办法》起草。收集并梳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以芜湖市、黄山市为蓝本,着手实施起草,并完成立法依据对照表、立法参阅资料、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五是多层面开展意见征求。分别征求16家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城管领域、局属各部门及部分餐饮企业意见,截止5月9日,收到18家反馈意见,共11条,其中合理采纳5条。5月19日,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5月25日,局法制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通过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芜湖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责任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厨余垃圾的定义、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建立特许经营模式,将厨余垃圾交由经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收运人和处置人,实现对厨余垃圾统一管理,防止流入非法领域;三是建立了联单制度和台帐制度,以便管理部门掌握市区(泾县、郎溪)厨余垃圾的产量、流向和处置情况,强化厨余垃圾的日常监管;四是对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提出作业要求,规范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五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联动执法责任,建立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六是明确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在各地立法中,分别使用了“餐厨垃圾”或“餐厨废弃物”等名称。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本办法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的“厨余”这一名称,与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二)关于厨余垃圾的定义。厨余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办法》参考其他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厨余的定义,规定《办法》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区)厨余垃圾设施建情况及财政投入等实际情况,为此,实施区域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四)关于部门管理职责。厨余垃圾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厨余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制度。要实施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现有收运处置体系强力阻挠和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抵触。因为现有收运处置体系中,收运处置方把厨余垃圾用作饲料或提炼油脂可牟利,厨余垃圾产生方也可以出售获利。通过规章建立厨余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非常必要。《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六)明确了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责任义务。一是总体工作部分。规定厨余垃圾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明确管理范围,包括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明确厨余垃圾管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收统运、集中处置的原则。明确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重点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及其他主管部门部门职责。二是行为规范部分。规定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义务、收运处置服务许可和收运和处置服务要求、禁止行为等。重点明确容器设置、规范投放、单独收集、密闭运输、文明作业及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及技术规范等收运处厨余垃圾。三是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厨余垃圾监督管理单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及协同监管等,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四是法律责任部分。在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针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五是其他部分。主要是术语解释、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七)关于法律责任设定。《办法》设定了厨余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处置等违约责任,并依据《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新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执行台账或者联单管理制度的创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