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3-29 11:07:06

征集结束日期:2024-04-29 11:07:06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4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1.《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宣城市司法局          

                          2024329        

 

 

 

附件1

 

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宿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 民宿的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宿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支持民宿业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的领导,建立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提高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依法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民宿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对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民宿建设空间需求。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审批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促进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民宿促进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民宿业规范有序发展。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依托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旅游村、风景廊道等发展民宿,支持民宿集群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精品民宿示范村,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让、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

    鼓励各类资本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方式开展民宿经营,支持农户和返乡人员利用自有房屋开发经营民宿。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集聚区、精品民宿示范村等民宿集中区域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民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民宿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发展政策保障,统筹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村电商、文化和旅游相关资金,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民宿领域,促进民宿业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支持民宿业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大人才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创业。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民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民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挖掘地方文化资源,结合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生产生活方式等,打造特色主题,提供差异化产品与服务,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多渠道推介旅游民宿产品及线路,打造地方特色民宿品牌。

第十九条 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开办民宿,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领域的产品许可事项之外的,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高效的证照办理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开办民宿限制性条件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促进民宿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民宿促进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19年,我市出台了《宣城市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民宿管理、促进工作有了初步遵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践来看,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现行法规与上级文件矛盾等问题,需设立新的地方性法规。

(二)民宿促进立法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民宿市场逐渐火爆,成为诸多消费者的一种旅游休闲度假方式,也成为宣城市乡村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宿业主实际经营中的需求,需要确立地方性法规对证照办理、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保障。

    (三)民宿立法符合各地立法趋势。近年来,国家部委、安徽省高度重视民宿发展,全国各地逐步推进民宿立法工作。安徽安庆市于2023年12月完成乡村民宿立法,2024年5月实行。浙江安吉县于2024年1月完成民宿管理立法。广西北海市于2023年完成制定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民宿的范围和发展原则;二是确定了属地管理、行业部门职责及部门联动机制;三是明确了政策扶持、民宿建设要求、促进发展及相关规定;四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参考《江苏省乡村旅游民宿集聚区建设指南》《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安吉县民宿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

三、促进条例要点说明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2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规定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民宿定义,适用范围,民宿发展原则,其中民宿定义以《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为参考。

第五到第八条主要说明政府及相关部门、属地职责,涉及文旅、公安、住建、应急、卫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说明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九条到第十八条主要为相关扶持政策,包括纳入当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物保护、民宿集群发展、民宿建设、基础设施保障、金融保险保障、人才保障、疗休养政策、宣传推介等。

第十九条说明了在民宿用房、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提供证照办理方面政府扶持服务。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说明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