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4-08 16:21
征集结束日期:2025-05-08 16:21
状态: 正在征集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1.宣城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草
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宣城市司法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1:
宣城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条 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遵循执法为民、统筹高效、数字赋能的原则,遏制乱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综合查一次”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综合查一次”的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查一次”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综合查一次”:
(一)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二)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的;
(三)其他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开展“综合查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本年度内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的企业,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事项的检查。
确需单独对本年度已接受“综合查一次”的企业再次进行同类事项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七条 参与“综合查一次”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
第八条 “综合查一次”需要跨区域、跨层级开展的,牵头单位可以联合市、县有关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
“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应当明确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牵头单位应当组织联合单位,根据“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计划,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应当结合检查行业以及检查领域的特性、风险,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行政机关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联合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场景清单、计划,会同各联合单位启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施“综合查一次”前,牵头单位组织联合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牵头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以及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综合查一次”前,根据实际需要,牵头单位可以事前通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备查材料等。
第十六条 “综合查一次”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联合执法检查存在检查要求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健全“综合查一次”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综合查一次”网上流转处置,达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结果互认。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
“综合查一次”发现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危险隐患,由牵头单位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项检查事项可以合并的,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就检查事项的合并以及联合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分别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综合查一次”的监督,通过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征求意见、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置各类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联合执法检查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宣城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宣城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宣城市人民政府2025年规章制定计划年度审议项目,现将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行政检查模式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还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综合查一次”等改革。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发布,也为地方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8月22日出台《关于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部署开展这一工作。
我市根据部署,先后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公布了“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至第三批)和检查计划,市县两级累计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954次,减少入企检查2151次,市场主体受检频次同比下降69.2%,较好地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得到省委、市委领导的肯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固化我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措施和经验,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2.《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2024年)
4.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三、制定的主要过程
市司法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会同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市“综合查一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书面调研了苏浙沪一些地方的好的做法,并赴广东省云浮市实地调研其政府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主体与职责、使用情形以及例外情况。(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明确了“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主体分类、任务清单、计划以及工作程序、相关要求。(第七条至第二十条)
(三)明确了违法或不当的联合执法检查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四)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