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6-04-01 14:57
征集结束日期:2026-05-01 23:59
状态: 已经结束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1.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宣城市司法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1:
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培养中小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预防和干预心理行为问题,健全危机干预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校协同、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等机制,完善预防、发现、干预、诊治、康复服务体系,保障中小学心理健康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具体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与督导评估,制定课程、师资、阵地建设标准,组织教师专业培训,建设心理健康信息化管理平台,组织心理普查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医教协同机制,为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提供专业指导,畅通心理健康医疗转介绿色通道。
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督促网络平台清理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协助应对涉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的重大网络舆情。
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个人极端类警情心理疏导专席,建立中小学生轻生行为网上监测预警体系,清理网上有害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民政、财政、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 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的科普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进公众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提升教职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提高中小学生自我心理认知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服务。
第七条 学校应当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并重,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职员工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关心教职员工心理健康状况,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教职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心理健康工作责任制,学校教职工分别按照以下职责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年级负责人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
(七)学校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年级负责人、分管副校长;
(八)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和课表,每班每两周至少开设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程内容应当符合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与各学科教学、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条 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寄宿制学校适当增加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实施心理成长导师制,为学生提供持续的成长指导。
学校应当建设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及其它相关功能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师、志愿者等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学生作业、考试、作息的规定;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作用,落实规定课时,丰富活动形式,结合宣城本地文化、劳动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
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中小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学校可以禁止中小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机制,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中小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举办家长学校或者设立家长课堂,每学期为在校学生家长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家长学校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躬身垂范、相互促进,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
(二)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的活动;
(三)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理性确定学生成长预期,保障学生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家务劳动、社会实践;
(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陪伴,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殴打、恐吓、侮辱、谩骂、贬损等家庭暴力;
(五)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防范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除教学必需外的智能终端产品,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
(六)注意观察学生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及时向心理健康教师、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等寻求帮助;
(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八)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留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中小学生所在学校的沟通;与中小学生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等发挥专业、资源和平台优势,参与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服务提供、危机干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慈善援助等工作。
第十六条 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优化产品设计,设置青少年模式,净化网络环境,防范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侵害。
第十七条 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科技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科普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主题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依托宣城本地文化资源,开展有益于学生心理健康的研学实践、文化体验、社会劳动等活动,丰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式与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为中小学生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应当树立“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自助、求助与互助意识,发现自身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显著心理困扰或者危机征兆时,应当及时向父母、教师反映和求助。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公告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普查,建立“一生一策”的心理健康档案。学校应当在开学初、寒暑假前、考试前后等重点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构建“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警体系,针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按照“一人一案”原则,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建立心理发展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心理危机评估结果,建立预警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预警中小学生实施分类干预:
(一)对有轻度情绪困扰或者适应性问题的学生,加强日常关注,及时疏导不良情绪,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加重;
(二)对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制定专项心理干预计划,密切跟踪关注,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指导其带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三)对出现明显心理危机,如存在轻生倾向、自残行为,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同做好规范转介,及时将学生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过程中,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中小学生自伤、伤人等明确危险,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报告情形时,心理咨询相关人员应当在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前提下,将信息披露控制在最小且必要范围内,及时向学校指定的危机干预负责人、班主任及学生监护人预警,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置预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分级响应流程、现场安全处置、紧急联系监护人、信息沟通机制及事后恢复支持等内容,并加强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危机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风险纳入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接到涉及中小学生自伤、自杀或者暴力风险的报警后,应当即时核查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启动心理危机应急处置预案时,做好医疗急救转介、心理诊疗、家庭支持、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与协同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极端事件影响的中小学生及教职工予以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保障课程实施、场地建设、设施配备、购买校外服务等工作需要,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统筹规划推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整合心理普查、档案管理、危机预警、咨询辅导、数据统计等功能,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状态监测、危机干预处置等领域,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现代化、智能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保障培训经费,加强督导考核,引导本区域内建设集教育、发现、干预、危机处理、事后支持于一体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人才交流与培训机制,组织学校心理健康教师、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定期做好专项督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发现、干预和康复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实施家庭暴力、阻拦中小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体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2023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摆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突出位置,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战略要求转化为本地的法律规范,是我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是以法治固化本地实践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心理普查、家校共育、防欺凌治理等一系列工作,形成了一批成熟的实践举措和工作经验,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将我市实践成果固化,为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供长效法治保障。
三是破解当前工作短板的迫切需求。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心理危机预防干预体系不健全、家校社协同联动机制不畅、心理健康专业师资配备不足、特殊群体关爱举措有待细化等问题突出,需通过立法统筹推进、系统规范,推动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安徽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中小学教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要求。
二是国家部委文件。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 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
三是省级工作部署。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医教协同机制的相关要求。
四是本地实践成果。我市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留守儿童关爱、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实践举措和工作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将《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纳入 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后,我局即牵头启动起草工作,组建《条例》起草工作组,梳理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一线教育工作者、家长、群众代表想法建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于2月12日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市直单位基础上,进行分组讨论、逐条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期间,共计征集意见7条,采纳6条,未采纳1条。3月20日,《条例(草案)》送局法安科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25日经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审查通过。3月27日,《条例(草案)》通过局党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共36条,围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全流程、各主体,构建起系统完整的制度规范,核心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构建全域协同的工作体系。明确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校协同、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求保障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等机制;厘清教育、卫健等部门职责,建立医教协同、极端事件联防联控等联动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
二是压实家校社各主体核心责任。明确学校主阵地责任,要求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齐专兼职心理教师等;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明确监护人在心理陪伴、行为引导等方面的义务;推动社会协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心理健康服务。
三是健全全链条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警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学生实施分类干预,同时明确公安、卫健等部门在应急处置、医疗转介、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形成从早期发现、分级干预到应急处置、善后支持的全链条工作机制。
四是强化专业高效的保障支撑体系。推进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等领域,提升工作精准性和效率;建立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和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强心理教师、医护人员等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督导制度,定期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专项督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五是完善规范严谨的制度约束要求。明确心理健康工作保密义务,要求建立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同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学校等未履行工作职责以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明确了追责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