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15 11:31 |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近日,宣城市出台了《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重点对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报告的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实施满三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拟全面修订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办法》明确,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评估报告应当在市政府网站、评估单位网站、新闻媒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填补了该领域的制度空白。
《办法》的出台,对于改进宣城市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宣城市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及时修订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