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18 16:43 |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审核范围 |
执法决定依据 |
执法决定类型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财政局 |
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财政局 |
3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财政局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财政局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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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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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会计帐簿、会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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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宣城市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法律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财政局 |
9 |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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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执法权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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