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16:5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司法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拨打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563-3032339。
地址: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办理机构: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联系单位:宣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烟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