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渠道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16: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一)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563-3033162。

地址:宣城市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二)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类)、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类)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复议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

(三)行政诉讼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联系单位:宣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烟雨路

        2.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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