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6:43

各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7日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本着以源头治理为着力点,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平安宣城建设,根据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中央政法委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工作理念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本系统职能优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新时代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平安宣城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化解纠纷体系。不断强化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队伍和制度的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更加规范,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鼓励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家门口解决问题”的便利,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工作目标,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当地,消灭于萌芽状态。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逐步完善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对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人民调解与其他各类调解有效联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推进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细化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各级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切实发挥作用。

  (二)加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 

  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全市建立的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医患、商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加快成立环保、校园、劳动争议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专业性强、调解成本低的优势,及时化解本行业本领域的矛盾纠纷。 

  (三)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为配合全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坚持及时就地化解,为乡村振兴营造幸福安康的社会环境。对于各类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给予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 

  组织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性、职业化优势,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部门的工作安排,鼓励律师积极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利用本系统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村(居)法律服务  

整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资源,采取双向选择的模式安排到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使广大群众不出村(社区)就能获得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教育引导村(居)民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律师(村、社区法律顾问)加入村(社区)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群体专业性、职业化优势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 

  (六)发挥公证机构、仲裁委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通过提供公证服务,在依法履行办证职责的同时,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充分利用公证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仲裁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尽力促进调解结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中,通过排查、调解,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和谐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七) 巩固“百姓评理说事点”建设成果

全面推动“百姓评理说事点”工作取得实效,提质扩面,坚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在发展数量的同时,注重保证质量,充分发挥“百姓评理说事点”功能作用,通过“百姓评理说事点”收集民情信息、邻里纠纷等,将其打造成人民调解的“前沿哨所”,为政府服务改善民生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三、制度机制  

  (一)落实矛盾纠纷全面排查制度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好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工作,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全面排查的工作格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每月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进行梳理分类,掌握情况、了解动态,通过排查、预防和化解,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特别是在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要集中力量开展一至二次的重大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二)完善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制度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以综治、维稳网格为基础,对矛盾纠纷实行网格化管理,通过精准排查,不留死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直接到户、覆盖全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格化格局。 

  (三)健全重大矛盾纠纷工作台帐管理制度 

  基层司法所要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建立工作台帐,收集好有关信息资料、落实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包案化解,做到层层要负责,件件有落实。 

  (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对不适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到有关部门处理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五)完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 

  在日常性动态排查的基础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研究化解的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 

(六)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及时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扩大司法确认制度的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和各级调解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摆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整合各类调解组织的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化解实效。 

  (二)规范调解组织,加强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文书和卷宗档案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政策、业务和技能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落实经费补贴 

  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村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每件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通过以奖代补和一案一补,帮助解决村级调解员误工补贴,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人民调解员更多地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四)加大督查力度,开展责任追究 

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组织督查工作组,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系统内重大影响的案件,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注重正面引导,宣传工作典型

    要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煤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相关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特点,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知晓率和认同度,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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