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 注册

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农历 乙巳年(蛇) 四月廿三

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十不准”

浏览次数:2809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7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具体处理者,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决定着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办理案件中,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不遵守案件保密规定,随意向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员透露案情、合议情况的;

    二、开庭不带卷或者庭前不阅卷的;

    三、开庭、合议时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

    四、开庭、合议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意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无关活动的;

    五、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不能出庭,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并进行合理补救的:

    六、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不主动告知秘书本人可供安排的时间,或因不能保证办案时间,致使仲裁庭开庭、合议、制作裁决等审理活动迟延三次以上,或迟延时间累计30天以上的;

    七、任期内,无正当理由造成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超过两件,或者一个案件超过审理期限2个月以上的;

    八、在案件审理期间,对案件不关心、不过问、不发表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等案件审理工作的,或者对裁决书不认真审查,严重不负责任的;

    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拒绝在仲裁员声明、仲裁庭开庭笔录、合议笔录签字的;

    十、多次被案件当事人投诉,认为存在违反公正现象,或因案件办案质量导致两次以上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仲裁员三年内重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接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