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2-10-25 09:48 |
关于修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
(2022年10月25日宣城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5日,宣城仲裁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宣城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宣城仲裁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决定,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附则第九十条第五款修改为:“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