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2-10-25 09:48

关于修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

2022年10月25日宣城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5日,宣城仲裁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宣城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宣城仲裁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决定,对《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附则第九十条第五款修改为:“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决定自2022年11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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