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15:1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日前,省政府公开发布了《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为扎实做好全省行政复议权集中后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等有关工作,根据《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案件办理衔接工作,不得无故增加申请人负担
1、2022年11月1日前,市、县政府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依法审查、办理终结。
2、自2022年11月1日起,市、县政府部门对收到的以本部门为复议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严格按照《通告》的相关规定履行好释明、引导、转送、告知、抄送等义务,对申请人正当需求不得推诿,不得无故增加申请人负担。
二、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
1、2022年11月1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通告》规定完成电子版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的调整工作。
2、自2022年11月1日起,确需使用纸质版行政执法文书的,抓紧做好新的纸质版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的调整、印制工作。在新的纸质版行政执法文书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应做好原纸质版行政执法文书中“告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错误权利告知事项的删除工作。
三、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接待咨询事项公开工作
自2022年11月1日起,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要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站正确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接待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根据办公地址、接待人员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
2.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告知书》(参考模板)
3.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参考模板)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