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7 15:49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2〕61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99年7月16日出生,住宣城市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义文,该委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调查处理的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请求其依法查处某医院及其有关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经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给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核实处理。申请人认为,《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卫医〔2016〕31号)附件1《安徽省落实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责任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日常监管;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涉及的某医院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院的相关医疗违法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拖延近1个月时间方作出答复,告知已将该案移交给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明显属于不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郎溪县卫健委具有依法查处其辖区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权限。《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规定,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该移交行为于法有据,并不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将案件移交给郎溪县卫健委处理,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的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过程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阻止或者剥夺申请人就实体争议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救济的权利。第三,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已经与某医院、申请人进行了解、沟通,且本案尚未超过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及郎溪县卫健委对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将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明确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非信访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某医院及其有关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前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将其提出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属地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核查处理,并明确要求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法定时限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某医院的登记信息为:审批机关——安徽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登记号——215052342522514051;级别——二级。
再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胡某某要求宣城市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并于2022年12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非信访件)》及快递单页、本机关调取及查阅的《关于胡某某要求宣城市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及邮寄凭证、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某医院执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第二款规定“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规定“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卫医〔2016〕31号)附件1《安徽省落实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责任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二级以上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日常监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日常监管;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市、县两级的日常监管职责分工”。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答复时,适用依据表述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明确具体适用的条、款、项、目,属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上述规章和根据规章明确授权确定日常监管管辖具体分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述规定,某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其日常监管法定职责属于某医院所属地域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将案涉履责申请事项交由属地下级卫生行政机关——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先行调查核实处理,符合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下级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进一步调查处理,此种处理符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故该部分答复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但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书面答复申请人,系将属地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协助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核实的协助处理行为与自身应履行的对案涉履责申请事项的行政监管及答复处理职责混同,这显然不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管辖部分规定的立法目的,故该部分答复处理存在明显不当。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被申请人告知已将该案移交给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明显属于不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行为”并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的复议意见和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但鉴于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已经以自身名义就申请人申请履责事项作出实体性答复处理,申请人若对此实体性答复处理仍不服可另行寻求救济渠道,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投诉某医院有关问题信件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