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利益终结后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不具有行政复议程序救济的必要性和独立的救济利益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07 15:11

实体利益终结后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

不具有行政复议程序救济的必要性

和独立的救济利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BC区政府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向B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其在B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被征收的房屋部分建筑未经登记的有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复议机关另查明:在申请人孙某某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一案中,A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2020年9月24日,经C区D办事处与孙某某户商谈履行判决事项,孙某某户明确表示选择货币化补偿并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全部补偿款。

调查处理及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孙某某在“B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安置实体权益已经A省高院生效行政判决书予以了确定与保障,且其本人也已确认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并已收到全部补偿款。在案涉实体利益已经诉讼渠道形成生效裁判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仍继续围绕其案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行政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和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性,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和法治精神,其据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救济原则。其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1、解决了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保护与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依法选择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维护其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利益,符合法治精神,行政机关亦予以充分尊重。在案涉实体争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明确裁判、判决事项实际已协商执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服判息诉,方才符合行政诉讼救济程序设立的初衷,申请人的实体利益保护和行政效率原则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申请人仍继续围绕其案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行政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打破了这种平衡,明显缺乏正当性,也背离了申请人自身当初选择依法维权的基本法治精神。复议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实质上解决了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保护与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2、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诚信原则予以释明说理,突出了法治、诚信原则在行政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价值,彰显了法治权威。

对行政机关而言,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力促案涉实体争议案结事了是行政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的法治追求和目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服判息诉则理应是其监督依法行政、选择法律救济渠道所始终秉持的基本诚信和基本法治精神。如果行政相对人选择了法律救济渠道且所涉实体争议也已基本化解,却仍继续围绕案涉实体争议相关具体事项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再继而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于己而言,是在实体争议处理上无故耗费精力,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干扰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于其他具有实体诉求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则侵犯了其依法应享有的更为高效的行政管理资源和行政审判资源。如果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对此类案件仍采取实体审理,将会导致各方均认同并选择的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永远无法终结,法治将在所有人心中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本案中,复议机关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诚信原则在复议决定书中予以释明说理,更加突出了法治、诚信原则在行政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价值,彰显了法治权威。

3、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另辟了蹊径。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反复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等特点,缺乏需要保护的实质法益和需要解决的实体性行政争议,不具有利用国家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利益、价值和必要性。当下,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该类实体争议已处理完毕后,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立法目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反复、多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当行为,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需要进一步明理,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角度需要加以治理。本案的处理方式为类似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裁判方式上给出了借鉴,另辟了蹊径。【供稿人:秘宣宣、杨善宏、张宏(宣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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