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
——张X不服蔡家桥镇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案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08:20


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行政行为

——X不服蔡家桥镇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

 

【基本案情】

涉案晒场位于旌德蔡家桥镇XX村XX片,东至水田石坎,南至王XX户门前坦地,西至王XX户入户道路,北至石板路,面积149.8㎡左右,土地性质村庄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为地主私人晒场,申请人父亲1951年土改时分得地主房屋的部分(楼房两间和瓦房一间半)。1959年申请人户根据大队要求,举家迁入X村生产生活,1969年又搬回XX村中村生产队生产生活。1962年“四固定”时XX村下村生产队使用涉案晒场,1963年下村生产队在涉案晒场铺设石板,1983年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时队员第三人戴XX父亲以200元购买晒场石板。1989年申请人土改房屋撤除,在老宅范围内建成现有住宅。2011年12月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颁发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拒领。2016年12月被申请人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在涉案晒场建设XX村XX片文化广场。2017年4月XX村委会组织施工被申请人阻拦,XX村委员会易地选址另建文化广场。申请人以与第三人戴XX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涉案土地确权,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XX村委会,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戴XX和XX村委会。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自土改时至1963年一直由申请人使用,1963年申请人将该土地借给下村队铺石板做晒场。1983年下村队将晒场石板作价200元卖给第三人戴XX的父亲2017年第三人撬掉石板,将该坦地卖给XX村开始施工,建文化广场。涉案土地并非空闲地,不应确权给不属于争议一方的XX村委会;涉案土地虽不属于宅基地,但座落在申请人大门口,申请人早年在该坦上建有猪栏厕所,将该坦确权给申请人符合尊重历史便于生产生活原则。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尽管坐落在申请人门前,但申请人已获得农村宅基地160㎡,并颁发权利证书,且不符合再获准农村宅基地的条件。通过现场勘查涉案土地并不是直接连接申请人房屋,中间有一条宽6.7m的石板路相隔,要供大家通行。同时涉案土地旁有王XX房屋,该土地如何使用与王XX户的生产生活通行等直接相关,将涉案土地作为申请人的生活用地,将产生更大的土地争议。

第三人XX认为,下村队处理晒场给父亲时考虑到家儿女多,只卖石板不收土地费用,留给们四兄弟建房蔡家桥镇政府的裁决公平合理,符合民心,坚决拥护,支持村民健身广场建设

第三人XX村委会认为,2017年5月,村民、村民代表及村民组长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强烈要求原下村组一块晒场建设村民活动场所村委会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特申请旌德县发改委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决定利用原下村组晒场作为项目建设点。申请人X的老房子土改时分给位农户,后经变卖给张X一人所有该老房子有土改证,土改证只能证明房屋四至内归张X所有,不包括路外晒场。村委会将根据“十四五”空间发展规划利用此地块争取项目资金,进行场地硬化,建设村民休闲健身活动场所。

裁判理由和审理结果】

确定土地权属可以参照土改登记。申请人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栏记载:楼房两间,面积二厘,四至南晒场瓦房一间半,面积三厘,四至南晒场。南晒场通常是指南至晒场,结合房屋地基面积合计五厘,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该不包括晒场。1989年申请人在老宅基地拆旧重建,现住房土地使用权四至:东至空地、南至小路、西至空地、北至排水沟,面积160㎡,已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申请人请求涉案土地确权给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1962年涉案土地下村生产队作为晒场使用,虽因历史久远无法查找书面证据证明,但依据常理可推定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晒场确定为下村生产队所有。1983年5月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第三人戴XX父亲购得涉案晒场石板,下村生产队未处分晒场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XX村委会以涉案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建设文化广场,为村民提供休闲健身活动场所,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符合合理综合利用土地原则,有利于美好乡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应依职权通知XX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确权处理程序,后虽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送达XX村委会,但未通知其参加处理程序,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各方均无权属凭证,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情况下,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但未经请示旌德县政府裁定同意,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但超越职权和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4目的规定,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度大,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对立情绪激烈,协商调处可能性小,处理工作难度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善于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抓住土地的性质、利用现状及权属历史变动等关键。首先根据争议双方所持的意见,研究土地纠纷的实质,案涉土地是农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争议各方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在此基础上要尽最大努力调查取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推定的方法,查清案涉土地权属的历史沿革。最后根据客观事实对照过去的和当前政策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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