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36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28 16:36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3〕36号


申请人:常XX,女,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X县X镇X小区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X院X办证有关信访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前述答复,重新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院X办证有关信访事项的答复》,是被申请人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关系,针对申请人“实名举报X县卫健委办理X证不合规事项”而作出的信访答复,此种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并不直接增加申请人义务或减损申请人权利,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作出的《关于X院X办证有关信访事项的答复》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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