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14:51 |
日前,宣城市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革成果,出台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全面规范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
随着宣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宣城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实际明显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宣城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成立的工作专班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送审稿),经宣城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日前印发实施。
该《工作规定》增加了《宣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制审理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要求,将宣城市近年来推行的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改革、参审评议审理机制改革成果予以制度化,明确了市长授权分管行政复议案件的副市长、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审批的行政复议案件范围,规范了制发行政复议文书时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和行政复议机构印章的使用程序,对重要行政复议案件和重要行政复议事项增加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和向市政府备案程序,为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夯实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