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效果测评情况的报告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10:29

 

 

宣交运〔2020〕147 号

 

 

关于《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效果测评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24号)文件精神,《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宣政办〔2017〕24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列入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在修订前需对实施效果进行测评,并上报测评情况。为此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司法局于2020年3-4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测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测评工作开展情况

3月25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效果测评的通知》(宣交运〔2020〕76号),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测评活动。截止4月底,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的测评,提交了反馈意见及测评结果报告,部分市直单位对《细则》实施效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于4月23日、24日分别召开了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座谈会,邀请了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新能源汽车公司、道协出租车分会共15个公司、协会代表及17名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参加座谈,与会代表重点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车辆、人员的准入机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测评结果

市政府于2017年制定出台《细则》,及时填补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细则》实施后, 在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截止目前,全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许可5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128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82件。《细则》的制定、施行,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新市场经济政策的出台,《细则》现有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测评中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近两年工作实际,《细则》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车辆、人员准入条件过

1.平台公司。《细则》要求平台公司“在市区设立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该许可条件要求过高,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2.车辆。一是《细则》中要求车辆“轴距达到2650mm 以上,排量达到1580毫升(自然吸气)或1380毫升(涡轮增压)以上”、“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在安全性、舒适度方面都达到或高于国家相关经营服务规定的车辆,因无法满足以上两点具体参数要求,导致无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影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规范化进程。二是新能源车辆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新业态,具有无污染零排放、绿色环保及维护成本低等优点,而《细则》中没有明确新能源车辆的准入机制。

3.人员。《细则》中要求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该许可条件要求过高。

(二)《细则》部分条款与国家新政策调整不符

《细则》第五条规定“(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本市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平台”,但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2月13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因此,此条需要修改。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保险过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一种新业态,多数驾驶员是兼职,高额的车辆保险费用俨然成为从业者合法经营的隐形门槛。

(四)联合执法机制未建立

《细则》中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未形成监管合力,无法达到闭环监管的目的。

(五)监管平台建设滞后

我市至今未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不能实现与交通运输部数据端口的对接,无法掌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数据,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四、几点建议

综合测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则》的法律依据没有变化、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实施效果比较明显,应继续施行。

(二)建议对《细则》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1.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一是平台方面。考察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不再要 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在本地成立分公司和属地纳税,设立服务机构即可;二是车辆方面。适当放宽车辆轴距、排量参数标准,降低车辆注册年限要求,并允许新能源车辆进入市场,明确新能源车辆准入标准;三是人员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公安部门开具的人员登记证明即可证明人员身份,无须拥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政府牵头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多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发挥合力,形成监管闭环。

3.加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建设加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对接,及时掌握营运信息,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司法局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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