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测评情况的报告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19 11:08
宣司〔2021〕13号

市政府: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1〕24号)文件精神,《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政府令 2012 第 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列入2021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在修订前需对实施效果进行测评,并上报测评情况。为此市卫健委会同市司法局于2020年3-4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测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测评工作开展情况
3月10日,市卫健委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测评的通知》(宣卫健〔2021〕26 号),要求各县市区卫健委、司法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测评活动。截止4月15,各县市区卫健委、司法局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的测评,提交了反馈意见及测评结果报告,部分市直单位对《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卫健委于4月12日、13日分别召开了医疗调解组织、医疗机构座谈会,邀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调委工作人员及患者代表参加座谈,与会代表重点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和对医调委发挥作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测评结果
市政府于 2012 年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及时填补了我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暂行办法》实施后,在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平稳有序。截止目前,全市设立医调委 7 个,聘请调解人员 24 名,调解医疗纠纷 2600余件。《暂行办法》的制定、施行,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新政策的出台,《暂行办法》现有的部分规定已不能符合或满足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进行废止后,重新制定出台新的办法。
三、存在的问题根据测评中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近两年工作实际,《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暂行办法》出台时间较长,且为“暂行”,有关内容规定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相符,也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要,需要修改完善。
2.《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比较宽泛,对纠纷的预防、调处化解等相关要求不具体、不规范。
3.在配套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对纠纷调解理赔经费数额设置鉴定门槛,要求索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进行司法鉴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利于纠纷的公正妥善化解。
四、几点建议
综合测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矛盾,建议废止。
(二)建议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修改或制定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规定。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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