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14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08:22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314

 

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8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公管罚字〔2023〕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4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