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4:37 |
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的及时性、实效性,为地方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依法稳步实施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是指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对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速调速决”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审理方式、审查重点、审理时限和化解矛盾争议的初步方案,以实现行政复议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推动行政争议依法及时妥善化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依法开展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意愿,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在收到其申请后,应当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机关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当或案涉行政争议不及时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将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抄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一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或行政复议社会稳定风险提示单,督促或提醒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置。
第七条 符合受理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予以释明引导,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同意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经释明引导,申请人仍坚持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等行政处罚类案件,经初步审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
(二)对信息公开类案件,经审查已经主动公开或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但未予公开,经现场联系确认,负责公开的机关已明确答复及时予以公开且复议机关确认能够督促解决的;
(三)对举报投诉、申诉或不作为类案件,经当场核实,举报投诉、申诉事项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或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可以当场释明引导的案件。
第八条 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场释明,引导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依法另行寻求救济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坚持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人明显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有证据证明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三)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无进一步审查必要的。
第九条 对依法受理后,发现申请人要求相对合理的,经释明引导后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的,依法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议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自中止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三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复议机构认为已无调解必要的,依法恢复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除前述案件外,主审行政复议员应根据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影响以及疑难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在受理环节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原则分为简易类、一般类、重大复杂类三种类型,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适用不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列为简易类案件。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五)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双方争议较大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复杂类案件。
(一)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三)案件处理结果对我市相关行政机关后续处理相关事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四)案件处理结果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案件处理结果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信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列入重大复杂类案件处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外的案件,列为一般类案件。
第十四条 简易类案件,原则上只采用书面方式审理,自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复议机构受理后三日内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后五日内依法答复。
第十五条 一般类案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复议各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或引入参审评议、听证、行政复议案审会审议等程序审理或审议,原则上自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类案件,应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查、现场勘查等多种调查方式以全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至少应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或引入参审评议、听证、行政复议案审会审议等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审理或审议,必要时可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原则上自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依法延期、中止审理的除外。
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案件处理所涉重要事项需要向复议机关、上级党委报告的,应经行政复议案审会审议后逐级按程序报告。
第十七条 参审评议、听证、行政复议案审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等具体程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我市未制定具体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