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7 15:28 |
3月5日上午,申请人阮某来到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大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送来锦旗,感谢办案人员公正执法,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该案纠纷系因申请人不服原某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引起。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及房屋长期实际居住并实施租赁、翻修等管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虽1991年即作出,直至2019年方才被第三人领取并向申请人告知,第三人实际并未参与当初颁证过程却取得证书,成为双方争议事项实质性处理的重大阻碍。自2019年案涉争议产生之后因诸多原因一直未能进入实质性处理程序,申请人认为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案涉争议处理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在了解到宣城市政府复议办案的权威性后,申请人本着试一试的心态提起案涉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办案人员多次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镇政府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资料,赴争议土地及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就案涉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组织多轮调解,最终因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坚持案涉土地及房屋归己方所有,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此种情况下,对于1991年颁发距争议发生已逾20年的不动产争议事项,为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复议机关原则上会以超过20年的最长复议期限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本案在复议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后所展现出来的种种特殊性告诉复议办案人员,如此处理只会加深矛盾、激化矛盾,且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严重损害行政复议工作的权威性。最终,复议办案人员顶住各方压力,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坚决的拿出了撤销案涉颁证行为的复议决定。
妨碍争议事项实质性化解的案涉不动产权证被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后,复议办案人员向第三人释明了复议处理的整体考虑和相关事实、法律依据,第三人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案涉争议事项已顺利进入双方认可的处理程序。